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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计法》微调:地方审计权不收归中央

2005-9-13 来源:新京报 作者:谢晓冬

  审计法》修订工作两度延期,“立法型”审计体制暂不可行,其监督作用以审计结果公告制而非处罚权体现

  两度延期之后,《审计法》的修订工作正逐渐提速。

  9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同一天,亚洲审计组织第35次理事会在昆明举行。在会上,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表示,地方审计机关应由当地政府管理,是当地政府重要的监督手段。国家审计署与地方审计机关分别由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直接领导,审计署仅对地方审计机关实行业务指导。

  “总体上说,这次修订工作的关键词是‘完善’,而不是将现行体制改变。”参与《草案》制订的一位专家介绍。  

  今年年初,审计署副审计长令狐安曾表示,修订后的《审计法》有望年内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第19次会议将分别于今年10月和12月召开,这被视为《审计法》年内顺利完成修订的最后两个契机。

  独立性追问

  9月9日,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副所长崔振龙告诉记者,此次修订工作,并不会对《审计法》规定的现行审计体制进行“伤筋动骨”式的大变身,而只在局部进行“微调”。

  之前备受关注的审计署垂直管理、人大控制等问题都不会涉及,重点落在审计结果公开、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方面。

  所谓现行体制,即现行《宪法》规定的三个要点:一是审计机关隶属于行政系统,二是审计机关分级设立,三是地方审计机关受双重领导:既对当地政府负责,又对上级审计机关负责。

  1983年9月,中国审计机关正式成立。1994年8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审计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主要内容是针对国家审计机关的产生、职权、运行、法律责任等,对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进行规范。

  由于具体在人、财、物上都要依赖同级政府,审计机关很难完全独立开展审计工作。近年来,伴随着“审计风暴”的刮起,人们在充分意识到审计工作价值的同时,亦逐渐意识到现行审计体制给审计工作带来的障碍。

  因此,2004年,《审计法》修订工作启动以来,变革现行体制增强审计独立性的呼声就一直很高。一类声音主张将审计体制由“行政型”

  改为“立法型”,另一类声音则希望能够变分级管理为垂直管理。“两者都是不可行的。《审计法》的修改只能是在现有体制下,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强。”一位参与《审计法》修订工作的审计署官员介绍,一是因为现行审计体制由《宪法》规定,《审计法》的修改不能与《宪法》相抵,二是目前的这套体制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

  据了解,获原则通过的《草案》,只通过了诸如“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实行“审计职业资格制度”等规定,以此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至于呼声甚高的“垂直管理”则未涉及。

  “体制上实现审计工作的根本独立,关键不在于垂直管理,那只会损害地方政府权力的完整性。”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副所长崔振龙解释,如果只是担心审计不能独立开展工作,就将审计权力上收,那只会进一步模糊地方与中央的事权边界。

  “审计本质上是为当地财政预算管理服务的。不要总怀疑地方政府支持审计工作的动力。”崔振龙说。

  “从法理来说,也是这样的。”参与《草案》制订工作的一位专家解释,对于地方财政资金来说,所有权属于地方政府。这些钱如何使用本质上应该由当地政府来决定和监督。如果垂直了,中央政府可能缺乏监督的法理基础。

  9月7日,李金华在亚洲审计组织第35次理事会上表示,地方审计机关应由当地政府管理,是当地政府重要的监督手段。

  此前,李金华还在公开场合表示,“目前,省长、市长对审计工作都非常重视,现行体制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经济责任审计和效益审计

  一个事实是,作为一种监督手段,审计正在扮演越来越多的角色,而各种类型的审计也就应运而生。“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修订必须考虑实践当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清华大学会计研究所郝振平教授说。

  “这次修改相当多的内容在于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比如,将经济责任审计写入《审计法》。”9月9日,上述审计署官员告诉记者。

  所谓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通过核查账务,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的审计制度。

  早在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经济责任审计随之开展。

  统计材料表明,从2000年至2004年上半年,全国共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17.4万人。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共查出违纪违规金额3912亿元、损失浪费金额252亿元、管理不规范金额3398亿元。

  去年年底,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公开表示,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将从之前的县级以下扩大到地厅级。

  “经济责任审计为经济的健康运行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效力层次太低,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在更大范围内的开展,有必要将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述审计署人士表示。

  与此相关的还有“效益审计”。在现行《审计法》当中,审计更多的强调......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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