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
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定义、分类及比较
上一节我们分析了中国直销的市场规则问题,在这一节我们主要讨论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问题。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完美,是中国直销业健康发展的一个
组织保证,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一、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定义的表述
在人们简单的理解中,直销企业治理结构几乎就等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权力分配
模式。然而,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含义决不止此。下面,我们就直销企业治理结构定义作一些展开讨论。
(一)定义
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公司治理结构。顾名思义,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尽管这一概念的使用已逐渐有泛化的趋势。关于现代公司的概念国际上并无一个标准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著名
企业管理史学家钱德勒所给出的定义,即现代公司是指由支薪的高
中层经理人员管理的多单位企业。上述定义揭示了现代公司的重要特征,那就是企业的
经营管理者不再是资本家本人,而是
职业经理人员。现代公司之所以被称为“现代”,关键就在于它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或者控制权)的分离,而与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古典企业相区别。历史地看,现代公司的出现是生产社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使得生产所需要的
投资规模超过了私人投资者所能承受的限度,这客观上要求资本的集中;而大规模的投资如果由单个投资者所提供,也加大了其投资风险。因此单个投资者存在着分散投资风险的内在需求,从而以有限责任为基础的股份公司应运而生,这正是现代公司的典型形式。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每个企业所有者人数的增加,所有者直接管理企业成为一种
成本高昂的行为;同时由于个体之间存在着能力的差异,所有者未必是合格的
企业家。因此从市场上选择一个善于经营的人代表所有者管理企业就是理性的选择,“委托-代理”关系由此产生,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分离。
但是由于委托人(所有者)和代理人(经营者)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数,因此两者之间潜在地存在着
激励不相容。而且代理人(经营者)拥有关于其自身知识、才能、掌握的机遇和努力程度等的私人信息,这都很难为委托人(所有者)所观察和监督,而理性的代理人(经营者)又具有偷懒和机会主义动机,因而在委托人(所有者)与代理人(经营者)相比处于信息劣势的情况下,必然有代理成本或激励问题的产生。为了解决现代公司中广泛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就必须设计一套相应的制度安排,使代理成本最小化,提高企业的经营
绩效,这种制度安排就是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正如我国著名
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所说的:“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
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用狭义的概念去理解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是不能作正确表述的。公司治理结构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而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是单单是上述的制度安排,我们应该拓宽思路去广义地理解。因此,中国直销经济学对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定义是:有关直销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制度安......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