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
汽车品牌
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自去年4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经历了一年的时间。其中,乘用车企业自去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品牌销售,而自今年12月1日起,除专用作业车以外的所有汽车都将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实行品牌销售,因此,商用车品牌销售
授权工作已经进入了倒计时阶段。4月10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副司长陈林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商用车企业应当认真研究《办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做好营销和售后服务的网络规划建设工作。
陈林告诉记者,在《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多数乘用车企业已经按照《办法》的要求,将汽车总
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名单、授权销售等相关情况上报给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进行备案;截止到目前,正式备案并通过审核的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已经近7000家。
谈到今年年底商用车企业即将实行授权制的品牌销售,陈林认为,商用车企业的品牌销售授权工作比乘用车企业更复杂、涉及面更广泛。他解释说,在《办法》出台前,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一直对小轿车企业经营权进行审批,乘用车实行品牌销售相对顺畅,不存在太大难度。“但是商用车销售工作没有这样的基础,考虑到开展品牌销售需要有个准备的过程,因此为商用车企业留出了一年多的时间来准备相关工作,到今年12月再正式实施。”
在此前记者的采访过程中,曾有不少商用车企业人士对品牌销售提出了疑惑。他们认为,商用车销售中
直销、集团
采购的比例比乘用车大很多,用户购买产品主要当做生产资料,他们也更习惯于直接与汽车
供应商联系,同时商用车产品更趋于个性化和订单化的生产,因此企业人士对采用品牌经销商这一“中介”销售商用车,并不十分看好。陈林认为,商用车特有的销售特点与《办法》并无矛盾之处。他提出,对于商用车企业来说,尽管其营销
模式与乘用车企业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办法》实施的主要目的是要通过授权销售的方式,促使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对
消费者担负起应有的责任,而“消费者”的涵义不仅包括个体消费者,也包括商用车企业经常面对的团体消费客户。
陈林说,按照《办法》第22条,从保护汽车品牌经销商的利益出发,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外,汽车供应商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外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但是,《办法》中并没有严格限制汽车制造企业直接销售汽车,也不要求销售
渠道必须是经过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才能到达
终端消费者,商用车企业完全可以对重点客户和团体客户进行点对点的直接销售和服务。”
“品牌销售并不等同于4S店模式。”陈林认为,目前乘用车行业普遍采用的4S店(整车销售、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的模式,是品牌销售的方式之一,但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商用车企业。陈林特别强调,商用车企业按照自己的市场
战略和营销策略,按照《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这才是商用车品牌销售工作的重点。“销售网络规划和布局,与企业的规模、企业的销售重点区域有关,对品牌经销商的经营业态、经销规模没有任何限制,采取什么样的营销模式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
按照《办法》第15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陈林说:“这里提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就是鼓励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建立广泛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日本汽车市场的经销模式为例,陈林向记者解释说,在日本汽车市场,大量的非法人营业所设立在少数汽车4S店之下,从事销售,形成庞大的营销网络。
“虽然在目前新车销售
利润较高的情况下,经销企业多以4S店的形式铺开,但是随着汽车市场
竞争加剧和平均利润的下降,这种高
成本的经销模式将不能够维持长久。”陈林说。
对于目前商用车品牌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的申报备案工作,陈林说,商用车企业要抓紧时机,尽快建立起商用车的品牌销售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