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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的纳税调整
2005-5-28 来源:《财会通讯》 2005年第5期
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按季度实际数预缴。公司于2004年8月1B将一批商品
销售
给N公司,销售价格为200000元(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
成本
为160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N公司有权退货,按以往的经验退货的可能性为10%。商品已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假如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月1日退货期满,N公司退货20000元。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果N公司退货4000元,又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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