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免除应当由
房地产商承担的风险责任。如将施工中遇有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有关部门通知停水停电等其他非房地产商原因而影响交房等视为“不可抗力”。
二、违约赔偿比例约定明显不平等。如出卖人逾期交房,每天赔偿20元;而购房人逾期收房,每天则要赔偿保管费50元。
三、房地产商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时,不以国家法定部门认证为依据,擅自制定验收标准,如规定只要经设计部门和
监理部门验收就可以了。
四、侵害
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买卖双方同意下列项目权益属于出卖方:会所、活动室、外墙等配套设施
设备和公用部分”。
五、不把
广告宣传当作要约。如规定“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看到的广告宣传资料、楼盘模型仅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出卖人”。
六、
房子位置与中心城区的距离以所需时间来表示。如利用“距离福州东街口只需10分钟”等模糊说法。
七、虚构房子升值空间和业主
投资回报。如承诺“100%增值”、“出租回报率50%”等。
八、广告中对有关商品房项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的内容虚假宣传,将与该楼盘无关的周边配套设施联系在一起,使人产生误解。如“独享某某公园”等。
九、价格表示不清楚。如每平方米8000元起,且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十、交房时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强收各种不合法、不合理费用,如预交半年或1年的物业管理费等。
(康淼/《市场报》2007-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