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品牌管理 > 广告筹划

房地产合同和广告10宗罪

2007-12-28 来源:《今参考》 2007年第13期 作者:康 淼


  一、随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免除应当由房地产商承担的风险责任。如将施工中遇有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有关部门通知停水停电等其他非房地产商原因而影响交房等视为“不可抗力”。
  二、违约赔偿比例约定明显不平等。如出卖人逾期交房,每天赔偿20元;而购房人逾期收房,每天则要赔偿保管费50元。
  三、房地产商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时,不以国家法定部门认证为依据,擅自制定验收标准,如规定只要经设计部门和监理部门验收就可以了。
  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买卖双方同意下列项目权益属于出卖方:会所、活动室、外墙等配套设施设备和公用部分”。
  五、不把广告宣传当作要约。如规定“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看到的广告宣传资料、楼盘模型仅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出卖人”。
  六、房子位置与中心城区的距离以所需时间来表示。如利用“距离福州东街口只需10分钟”等模糊说法。
  七、虚构房子升值空间和业主投资回报。如承诺“100%增值”、“出租回报率50%”等。
  八、广告中对有关商品房项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的内容虚假宣传,将与该楼盘无关的周边配套设施联系在一起,使人产生误解。如“独享某某公园”等。
  九、价格表示不清楚。如每平方米8000元起,且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十、交房时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强收各种不合法、不合理费用,如预交半年或1年的物业管理费等。
  (康淼/《市场报》2007-5-30)

相关文章:
- 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草根营销  2007-08-28
- 我国房地产品牌营销的五大特点及分析  2007-12-28
- 一手房地产销售代理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2006-01-28
- 略论我国房地产市场营销的品牌战略  2004-02-28
- 论品牌营销在房地产中的应用  2007-08-28
- 浅析以顾客资产为核心的房地产营销策略  2006-12-28
- 房地产广告标题中的语用预设  2007-11-28
- 房地产价值链营销研究初探  2007-12-28
- 房地产产品营销策略研究  2006-04-28
 本月热点
本周热点
 
发布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