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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用“合作原则”在广告语制作中的运用

2007-11-28 来源:《现代语文(语言研究)》 2007年第11期 作者:田桂香 郭本思 周朋良


  在语用学的研究中,大家都熟悉格赖斯在“逻辑与会话”演讲中的一句话:在正常的情况下,人们的交谈不是由一串不连贯、无条理的话语组成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交谈的参与者都在某种程度上意识到一个或一组共同的目的,或者至少有一个彼此都接受的方向。这种目的或方向,可能是一开始就相当明确的(例如:由讨论一个问题的最初建议所确定),也可能是不甚明确的(例如:闲聊),也可能是在交谈过程中逐渐明确起来的。交谈过程中,不适合谈话目的或方向的话语被删除,使交谈得以顺利进行。这样,就提出了一个要求交谈参与者共同遵守的一般原则:‘合作原则’,即在参与交谈时,要使你说的话符合你所参与的交谈的公认目的或方向。”[1]这也是在所有的语言交际活动中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说话人和听话人之间存在着的一种默契,一种双方都应该遵守的原则。
  广告语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会话,只不过一般的会话是两人或多人同时面对面进行,或者需要有声音的相互交流(如电话方式),或者需要有及时的互动书面语(如短信方式),而广告语作为商家的广而告之的语言,是商家与广告受众进行会话的一种介质。因此,广告语具有会话的特点,但是这种会话有其特殊性:会话双方不是在同一地点进行,“会话”的达成一般是借助于媒体等介质,一般是商家在喋喋不休,而广告受众则要对广告有一个接受——判断——认可或否定的过程,并不能迅捷地做出反应,其对“会话”的反映是以买或不买产品甚至撰文在媒体上发表评论来体现的。因为广告语是会话,所以,它应该遵循会话的基本原则;又因其是特殊形式的会话,所以它并不遵循一般会话所应遵循的所有原则,而只是遵循其中一部分,也就是只遵循适合广告语“会话”特点的会话原则。
  广告语既然是一种特殊的会话形式,当然也要遵循“合作原则”。广告语所寻求的是广告商家与广告受众的“合作”,只有合作愉快才能达到销售产品的目的,否则,顾客不予“合作”,不相信广告语,不购买产品,广告商的广告语也就是一篇“废话”,根本就没有达到与广告受众“交谈”的目的。要想让广告受众“合作”,广告商首先就要使自己的广告语遵循“合作原则”(包括“质量准则”“数量准则”“关联准则”“方式准则”等)。
  
  一、广告语要遵循“质量准则”
  
  广告语要遵循“质量准则”,那就是要求:广告语要真实,不虚假。
  一般会话要遵循“质量准则”,不要说自己认为是不真实的话,不要说自己缺乏足够证据的话。这里所说的真实性是指说话人认为是真实的情况,不否认会存在说话人自认是真实的、但实际上却不真实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说话人在无意识地说谎,但仍然应该说他是在遵循“质量准则”。
  “质量准则”体现在广告语上,那就是要求广告语要根据产品的真实情况“实话实说”,不夸大其辞、竭力吹捧自己,给自己的产品强加上一些根本就没有的优点;也不要回避自己产品的不足,该让顾客注意的地方一定要加以提示,让顾客买得清楚,买得放心。当然,广告语对“质量准则”的遵循也会有无意识说谎的情况,这虽然可以予以理解,但作为商家也应该竭力避免。
  每个广告自然都要尽力宣扬自己商品的优点,这是无可非议的,所以一些溢美之辞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说大话,言过其实,轻者难以使人信服,重者构成虚假广告。如:“肥皂,我一直用雕牌”,一个五六十岁的老妪说出这句广告语难免让人觉得不真实,因为在中国人的记忆里,“雕牌”肥皂似乎没有五六十年的历史,又怎么能让老人家“一直”在用着呢?
  
  二、广告语要遵循“数量准则”
  
  广告语要遵循“数量准则”,就是要求:广告语要提供合适的信息量。
  一般会话要遵循“数量准则”,即所说的话不应包含多于或少于需要的信息。凡是交谈的对方要求或期待你说的,你知道多少就该说多少,但不能把对方不要求或不期待你说的也都说出来。
  “数量准则”体现在广告语上,就是要求:不要有赘语,要简练。
  广告语在媒体上传播,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说是“一字千金”。不仅广告费用昂贵,同时也没有哪一个顾客愿意花时间精力,去看或听那种啰嗦的广告。如“消斑皇(即乌云净)是预防和消除脸上黄褐斑最有效的除斑膏。”短语“消除脸上黄褐斑”和词“除斑”意义对等,在同一广告语句里用词和短语表达同一意义,重复啰嗦。
  
  三、广告语要遵循“关联准则”
  
  广告语要遵循“关联准则”,那就是要求:广告语要贴切。
  一般会话要遵循“关联准则”,所说的话要贴切,是为了交谈能进行下去而讲的相关的话,不说和话题无关的话。这条准则体现在广告语上,就需要广告语要抓住产品的特点来进行广告宣传,不要言不及义,尽讲些无关紧要、顾客不感兴趣的话。
  作为产品的广告语,其中心就是产品的介绍和宣传,产品的功能、产品的质量、产品的信誉等,都应是广告语的内容。作为服务内容的广告语,其中心就是服务的项目、服务的承诺、服务的范围、服务的质量、服务的信誉保证等。作为文娱节目的广告语,其中心就是此次节目演出的时间、场地、可容纳人数、票价等。否则,就犯了“言不及义”的毛病。如:介绍西藏旅游路线的广告语,却大谈特谈西藏有多么美丽;介绍某健身器材的广告语,却叮嘱大家如何做健身运动;介绍某种药品的广告语,却告诫大家平时要多锻炼身体、预防疾病等等。所有这些,都不是围绕着“产品”(广告宣传对象的代称)来进行宣传,都违反了“数量准则”,都不会收到很好的广告效果。
  
  四、广告语要遵循“方式准则”
  
  方式准则对一般会话在表达方式上提出了要求,要求说话人简明扼要,不要用语义含糊的词语,避免冗词赘句。广告语要遵循“方式准则”,和一般会话一样,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避免晦涩的词语。
  “晦涩”即隐晦不易懂。广告语运用晦涩难懂的语句,不仅增加了广告受众的理解难度,更重要的是,广告受众会难以理解而失去对此广告语理解的兴趣,广告语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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