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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陶王”案看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2007-10-28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 2007年第10期 作者:李秀丽 李东海


  摘要:悬赏广告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但是,法律并没有对其性质及构成要件进行明确的定义,司法实践中主要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来进行自由裁量,从而导致了悬赏广告在法律适用和裁判上的不统一。一旦出现有关悬赏广告的纠纷,往往导致相关各方的无所适从。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无所适从不仅仅出现在当事人之间,在专业的法律人士中也存在着这种问题。因此明确悬赏广告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悬赏广告;构成;法律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0-0224-02
  
  1案情简介
  
  2006年4月1日,中央电视台第七频道《乡约》栏目播出了一期名为《土与火的传奇》的访谈节目。节目中,素有“世界陶王”、“陶艺狂人”之称的大连陶艺家邢良坤当众展示了一件精美的陶艺作品——“五层吊球”,并夸口说,五层吊球制作10年来,没有一个人能够破解,为“世界之谜”。如果有人仿造出来,他的三层面积约有2000平方米的陶艺研究所大楼,包括里面的所有资产都送给他。河南陶艺爱好者孙震看过电视节目后,决意挑战难题,破解所谓的“世界之谜”。2007年年初,孙震终于成功仿造出了一个五层吊球。但是该作品并未得到邢良坤的认可。孙震于6月8日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确认邢良坤“关于五层吊球制作悬赏广告合同”成立并生效,同时承担自己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孙震与被告邢良坤之间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合同成立并有效。
  
  2悬赏广告的概念及相关学说
  
  2.1悬赏广告的概念
  悬赏广告,自古有之,考古工作者曾发现一份古埃及奴隶主悬赏寻找逃跑奴隶的告示,据今已有四、五千年,我国史书也有战国时商鞅悬赏徙木以立信的记载,《吕氏春秋》千金求易一字之典故也为史书所记载。时至今日,悬赏广告更是随处可见,典型的如公安部发布的悬赏通缉令;社会团体发布的有奖征文、有奖征集广告创意以及个人发布的寻人启事、寻物启事等等。悬赏广告有助于表意人低成本、高效率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悬赏广告已愈来愈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悬赏广告己有明确规定。尽管悬赏广告在我国已随处可见,但我国法律至今尚无明确规定。审判机关在处理相关诉讼纠纷时,往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得不求助于比较模糊的原则性法律规定,面对同一类型的纠纷,审判机关有时依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来处理,有时依据《民法通则》中关于民法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范进行调整。这些规范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运用起来显得粗疏而模糊,并且由于法官对于原则性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而导致不同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判决,严重影响了人们对于行为法律后果的合理的预期和司法裁判所必需的一致性。
  目前学术界关于悬赏广告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王泽鉴认为“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2)王家福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3)史尚宽认为“悬赏广告,谓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因而广告人对完成该行为之人,负有给付报酬之义务。”
  2.2相关学说
  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理论大致有“单方法律行为说”“合同说”以及“折中说”三种。
  单方行为说又称单独行为说,主要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广告人因单方的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行为人完成一定的行为并不是对悬赏广告的承诺,而是悬赏广告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所以,悬赏广告是以一定行为的完成为生效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
  合同说又称契约说、要约说,主要认为,悬赏广告悬赏声明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行为人完成指定的行为是对上述要约的承诺,从而在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行为人依合同享有报酬请求权。
  折衷说认为,悬赏广告兼具单独行为与契约行为两种性质,应将符合合同调整的悬赏广告作为合同对待,将不符合合同特征的悬赏广告作为单独法律行为对待。
  
  3各国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
  
  3.1大陆法系
  悬赏广告的的法律性质之争主要集中于大陆法系国家。采单独行为说的包括德国、意大利,《德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通过公开的通告,对完成某行为,特别是对产生结果悬赏的人,负有向完成此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意大利民法典》第1989条规定“向公众作出向处于特定情况下之人或者完成特定行为之人以给付的允诺,一经向公众作出立即受到约束。”
  3.2英美法系
  由于英美法系当中并不存在如同大陆法系中经高度抽象出的法律行为的概念,故在英美法系不存在有关单独法律行为与合同之论争。在英美法系合同法理论中,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诺合同即通过一方的允诺和另一方的行为成立的合同,当单诺合同的承诺人知道要约的存在并作出所要求的行为后,即与要约人之间成立了合同但是承诺人不知道单诺合同要约存在的情况下作出行动,则不存在合同。承诺人因此无权要求表意人支付悬赏广告中约定的报酬。
  3.3我国
  我国法律对悬赏广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因悬赏广告而引起的诉讼时有发生,也出现了一些关于悬赏广告纠纷的判例。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和公报中分析,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采用合同说。从本案的一审判决来看,审判人员在审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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