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同志在安全工作方面曾经有这样一段至理名言: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中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物资供应由计划
经济时期的供不应求,变为供大于求。国有、中外合资、集体、个体企业的充分发展,不仅丰富了市场,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物资文化需求,同时也加大了市场的
竞争,通过市场竞争,
消费者也获取了大量的好处,国家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也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惩治不法分子,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总有个别不法商贩,将假冒伪劣商品推向市场,既使是一些正规厂家,由于自身管理漏洞或检测能力原因,也使一些劣质产品流入市场。这些假冒伪劣产品在消费者的使用过程中,就构成了重大隐患,成了一些灾害事故的罪魁祸首。如何控制假冒伪劣物资流入消费过程,是每个消费者需要研究的课题,特别是对大型联动企业、人员密集型企业,企业对
采购的物资质量的控制更显的重要。因为大型联动型企业工作流程环环相扣,极易因点的问题而波及面的瘫痪;人员密集型企业会因为点的事故,伤及大量人员,转换为恶性事故。所以,企业作为消费者,必须提高对进厂物资的甄别能力以及对物资在使用过程的控制能力。笔者认为,物资质量的安全控制,须经过七个途径来完成。
一、 对物资实施分类管理,突出重点
企业的物资管理人员,需要通观企业所需的全部物资,了解各种物资的实际安装、使用地点,并了解物资使用、安装地对生产大流程的作用,以此为依据,将全部物资分为三类安全。物资的安全等级划分原则是:Ⅰ类物资:该物资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品质原因可能对生产和人身带来严重危害的物资;Ⅱ类: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品质原因可能给生产或人身带来影响的物资;Ⅲ类:品质原因对生产和人身无影响的物资。由于企业需要物资品类繁多,通过对物资实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强化Ⅰ类物资的控制,关注Ⅱ类物资,根据生产需求,制订Ⅰ、Ⅱ、Ⅲ类物资分别的管理办法,从而为物资的采购、验收、仓储、运输提供依据。
二、 充分运用法律途径,加强进厂前物资质量的控制
按照《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物资供应者有义务、也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合格的产品,若违背合同规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某些物品,如劳保用品,生产厂家必须有管理部门签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方具备生产、经营资格。所以在进行物资采购时,首先要依照法律规定,对
供应商进行资质审验,并按照《合同法》规定,签订买卖合同。
1. 供应部门与物资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物资采购的招标工作,共同审议物资供应方资质,对标的进行评标、议标。
2、招标采购,对Ⅰ类、Ⅱ类物的招标和比价以质为主,以价为辅;对Ⅲ类物资的招标和比价,为降低生产
成本,以价为主,以质为辅。
3、招标、比价工作应有法律顾问参与,对供货合同内容进行控制。供应部门签订供货合同,在质量要求和规格项目要不低于国标的质量标准;在违约责任项目必须有对不合格品处理要求以及因品质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事故的,要依法赔偿或追究法律责任,将物资供应完全纳入法律管理范畴,取消长期以来个别企业,在发生问题后,协商解决,处理问题人为因素过多,不法商贩有机可乘,助长侥幸心理,扭转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的现象。另外,还要制订事故追究制,对因伪劣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事故,不仅要追究供应商的责任,同时要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如此杜绝营私舞弊、损害企业利益、伤害集体的行为。
供应部门对所供应物资必须向物资仓储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物资标准明细;并随合同传递给物资仓储管理部门,以便仓库依照合同规定标准进行验货、收货。
4、 Ⅰ类物资的采购,必须按照样品采购方式,
组织货源;样品必须经过安全测试合格后,方可批量进货。
5、 Ⅰ类物资的检测,企业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证明,在物资管理部门备案;对无条件检测的企业,须委托有关技术部门进行检测。经过检测合格后的物资方可进入生产系统。
6、Ⅱ类物资的进厂,必须有相应《合格证》、《材质书》等质量证明同行。Ⅲ类物资的进厂,应有相应《合格证》、《材质书》等质量证明同行,对个别低值易耗品难以出具相应《合格证》、《材质书》的,必须提前提供样品。
7、《合格证》、《材质书》等质量证明上的公章,必须是质检部门的公章,否则视为废证,对应物资视为不合格产品。
三、 加强入库前的验收,杜绝假冒伪劣物资流入生产流程
1、入库物资质量验收依据是物资采购合同、随货同行的《合格证》、《材质书》等质量证明材料以及对照样品验收;对无相应《合格证》、《材质书》的物资,须拒绝验收、入库。对Ⅰ类物资检验后方可入库,验收依据是专业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对......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