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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兼顾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利益

2008-3-22 来源:南方日报

  《劳动合同法》实施已有两个多月了,不少外资企业对这部新法还有不少疑问。昨日,省劳动保障厅与华南美国商会会员企业就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对话。会上,省劳动保障厅向华南美国商会会员就新法中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解释,指出新法实施并非是对劳动者的特别、过度保护,而是从法律上促使劳资关系更加和谐,兼顾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利益。友邦保险、雅芳公司、联邦快递公司、康永华律所等国际知名企业参与了对话。

  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表示,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比如,对给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的用人单位,允许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在解除合同和裁员方面放宽了条件,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二是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

  在裁员方面,从经济性裁员放宽到经营性裁员,增加了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以及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可以裁员的情形。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想要解除合同就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以利于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交接。

  在经济补偿方面,对高收入的劳动者在补偿金的计发基数和补偿年限两方面实行双封顶等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

  林景青指出,新增加的成本主要是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但这只是一种潜在成本,不是必然发生的,只要企业继续用这些职工,就不需要支付这些费用。另外,企业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也会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由于提高效益而增加的利润,也可能会大于企业为加强管理而付出的成本。

  ◎华南美国商会会员提问

  ◎省劳动厅有关负责人回答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能解除

  问:第十四条(一)关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签署”。对于“10年期”的员工,企业是有权在合同期满时决定是否续约,如续约则签署无固定期合同,还是企业必须在合同期满后续约且签署无固定期合同?

  答:劳动者在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时或十年后合同期满的,由劳动者决定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如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第十三条(三)关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签署”。问题同上:企业是有权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时决定是否续约,如续约则签署无固定期合同,还是企业必须在合同期满后续约且签署无固定期合同?

  答: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如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劳动者决定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如果员工表现不佳但又不严重违反纪律,公司可以有何对策呢?

  答: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完善和细化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不求上进的员工详细列出哪些情形属于不胜任工作,同时对积极上进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双管齐下促使员工努力工作。

  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员工“同工同酬”

  问:第六十六条如何定义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第六十三条如何定义劳动派遣和用工单位员工的“同工同酬”?

  答:①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主营业务岗位的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用工超过6个月的主营业务岗位必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最后应以国家今后出台的实施条例为准。

  ②所谓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在相同工作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要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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