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许多用人单位纷纷采取了多种办法来应对新法的要求。其中最常见的是修改单位的规章制度,使其内容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而在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在一些地方存在误区。
一、人事规章制度制定不符合法定程序。
管理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通常是由人事部门负责起草方案,经总经理会或者董事会等讨论研究决定,然后公布实行。其实,这样制定出来的人事规章制度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定人事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以免在发生争议时,使企业陷于被动局面。(当然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发生争议时,也是扑捉企业要害的一个关键点。)
现实操作起来也很简单,在相关人事制度在制定通过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签字认可,或者请职工代表签字认可,如此便符合了法定程序。
二、制定、修订和完善后的规章制度不及时告知劳动者。......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