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明年元旦《劳动合同法》实施日近,企业规避法律行为进入高峰期?接连数天,本报“劳动合同法热线”电话火爆,众多劳动者的咨询、投诉,反映了当前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众多突出问题。不管这些咨询投诉是否直接与《劳动合同法》相关,读者道出的共同心声是:按已有的法律法规,劳动者如何及早维权?《劳动合同法》对解决目前一些突出问题有哪些突破?本报特选取其中典型个案,加以剖析。
企业超时加班“无王管”?
某IT企业员工张先生反映,现在该企业内的状况是:每周工作6天(至今已有三次每周连续工作7天),每天至少10小时;每天强制性加班,但没有加班费;上下班不打卡(以致无法考勤具体工作时间);员工长年累月超时超负荷工作。节假日不放假,国庆五一强制上班。
维权支招:按目前的《劳动法》,超时加班就属违法,应及早举报
记者分析:目前有些劳动者认为,只有等到《劳动合同法》实施,才有一把维权的“利剑”。实际上,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众多基本权利已作明确规定。比如对上述加班问题,劳动法就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还有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一定要支付加班费,不得以补休代替等等。因此,在期待《劳动合同法》实施时,大家也不应忘了用好《劳动法》维权。
强行要求签订空白合同
某单位员工投诉,单位只给一份空白劳动合同,让劳动者签名上交。迫于找工压力,他们敢怒不敢言。
维权支招:劳动合同无效,不具约束力
记者分析:按劳动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上,也作了很大的修改补充,删去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增加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防护、社会保险等内容。这些内容,都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如果只签一个空白合同,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潜在危害可想而之。因此,这样的合同不能签,应及时投诉。
“临时工”就可无合同、社保?
某学校的陈先生投诉:他在学校已工作了多年,但学校一直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他买社保,原因是他属于“临时工”。
维权支招:“临时工”也一样要签合同、参加社保
记者分析:一些企业将劳动者分为三六九等,采用不同的用工形式,这不合理,也不可取。而且,随着我国用工制度的改革,“临时工”、“固定工”等名目早已不存在,只要按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还把社会保险作为必备条款列在劳动合同中。
门卫工作“不以工作时间衡量”?
一家单位的门卫邓先生投诉:因门卫工作的特殊性,长期存在加班加点、节假日照常工作的现象,对此,邓先生也认为可以接受,但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及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报酬。然而,用人单位却以“该工作是以完成一定任务,并非以工作时间衡量”为由拒绝。
维权支招:门卫工作并非“以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合理
记者分析:无论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都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以完成一定任务”,其典型特征是该任务是一次性的任务,而不是常年性、长期性的工作。显然,门卫不是这种类型工作,应按规定获得加班费。
管理人员可随意扣工人工资?
一家食品厂员工投诉:工厂随意扣工人工资,各种罚款规定多如毛牛,比如,组长看员工不顺眼,就可以扣工人5-50元。甚至还写进劳动合同。
维权支招:企业无权随意扣工人工资
记者分析:按规定,用人单位代扣款项,只适用于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