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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有法可依

2007-10-12 来源:新京报 作者:郭少峰

  《就业促进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昨天表示,《就业促进法》是在更高程度上维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益的,按照规定,如果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求职过程中因为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被拒绝,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小建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话,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继续履行合同的两倍向劳动者赔偿违约金。这些都更有利于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就业利益。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携带者。今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出台《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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