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职业发展 > 劳动法案

两年以下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

2007-5-23 来源:新华网 作者:李兴文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无端延长试用期,侵害求职者权益的做法,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醒说,国家相关劳动法规对试用期有明确规定,两年以下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

  近来,江西省劳动保障部门不断接到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来欺骗求职者的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提醒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劳动法》制订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江西省劳动保障部门提醒说,试用期必须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一旦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滥用试用期,求职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为维护求职者的权益,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期将在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的建筑业、住宿餐饮业集中开展“签约行动”,逐户发放劳动合同文本,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和通过试用期进行欺骗的用人单位,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相关文章:
- 求职新陷阱:培训费抵试用期工资  2007-05-18
- 试用期权益怎么保障  2007-04-13
-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640元  2007-04-11
- 专家提醒:试用期必须签订用工合同  2007-04-04
- 试用期应与正式人员同工同酬  2007-03-26
- 实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  2007-03-15
- 业务员试用期零业绩 如何发工资?  2007-03-13
- 用工1年内 试用期不得超1个月  2007-03-13
- 试用期长短有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不可随意延期  2007-03-12
 本月热点
本周热点
 
发布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