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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新陷阱:培训费抵试用期工资

2007-5-18 来源:青年报 作者:胥柳曼

  求职中又出现了新陷阱:部分企业在招聘人员时规定试用期后,以试用期间为非本企业正式员工提供技术培训为名,不予另外支付试用期工资。昨天,市劳动保障局所属上海公共招聘网提醒广大求职者,要将试用期期间所享受的报酬及福利一一列明,写入劳动合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今年年初,陆先生应聘进了某私营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工作,试用期3个月,并约定期间每天上午接受公司的业务培训,下午实践,但3个月努力下来一分钱薪水也没有拿到。在提出质疑时,陆先生却得到人事专员这样的说法:“企业没有问你收培训费已不错了。”

  对此,劳动专家指出,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给试用期内的员工相应的试用期工资,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克扣。求职者在应聘时要谨慎,可将试用期期间所享受的报酬及福利一一列明,写入合同,如遇侵权,可拨打12333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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