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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仇富心理和逼良为娼

2007-5-9 来源:天涯 作者:王冰

  2000年我从内地到上海。在内地的七年律师生涯中,我几乎没有使用《劳动法》的机会;与此同时,我所在的城市,有几家大的工厂,每家工厂都有几千名工人,这些工人的工资在120—150元之间,每天工作10-12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如果每月迟到3次或者生病一天,这个月的工资就会泡汤;而这些工人的工作都是以3000-5000元的价格买来的,并要缴纳几千元钱的押金。据劳动局的朋友说,市领导有指示,凡是涉及这些企业的劳动仲裁一概不予受理,由于实行仲裁前置,自然也就不在法院受理之列了。在很多人的眼中,《劳动法》是显而易见的软法。

  然而到了上海三个月左右,却连续办理十几个不同类型的涉及《劳动法》的案件,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大量查阅不同层阶的劳动法律、法规,研究所能够查找到的劳动法案例,于是自觉与不自觉中,俨然成了劳动法专家。后来决定把劳动法作为自己的专业方向,于是阅读了一些人力资源管理的书籍,结识了一些很有想法的做人力资源的朋友,对劳动法的理解也就越来越深。上海是执行《劳动法》最严格的城市,下面是据说的传闻:在劳动仲裁中公司的败诉率是80%;12333比110还要繁忙;宣传或者规避劳动法的课程是最热门培训

  当《劳动合同法》出台的消息被越炒越热时,很多HR(人力资源管理者)的神经也越来越紧张,不断有人打听《劳动合同法》的消息。我早已失去了理论研究的兴趣,因此一直不以为然。当终于有一天我拿起了《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不禁大吃一惊:这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啊?在打着保护劳动者权宜的幌子之下,充满着对公司的不信任;如果这一部法律不加修改地出台,将会导致三分之一合法经营的公司破产;搬起所谓的保护劳动者的石头,砸破的却是劳动者的脚;甚至可以说,这是一部保护落后,打击进步的法律。

  尽管多数情况下我代表公司的立场,但我从来不掩饰自己的平民意识。在我的心灵深处,一直有一个声音:保护别人,就是保护自己!所以,我拿起久已颓废的笔,阐述我的基本观点:在立法时,注意维持劳动者和公司恰当的平衡,在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时应基于合理的理由;在执行中,应严格执行法律,不偏不倚;无论立法和执法,打破这种平衡,严重偏袒一方,都会造成两败俱伤。

  针对《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相关条款,进一步阐述我的观点。

  一、 事实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

  草案第九条第三款:“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对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草案认定用人单位对未签订书面合同负有全部责任,因此对用人单位进行了惩罚:“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什么概念?就是除非在极特殊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下公司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在公司呆到自己退休或者公司关门。而公司不管自己需要还是不需要这个员工,都必须养这个员工一辈子。当劳动者能够有保障地在一个公司呆一辈子后,不必再为新工作担心;当劳动者没有了竞争的压力,你还怎么指望他去不断地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去适应不断变化着的社会和环境?我们在国企员工上的惨痛教训还不够深刻吗?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难道就真的是公司的过错吗?不否认在实践中会有一些公司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故意不签合同,对这些明知故犯的故意行为,进行严重一些的惩罚可以理解;但还有一些情况是公司由于工作疏忽未及时与员工签订或续签合同,对这些由于疏忽而施加同意的惩罚后果,是不是太严重一些?对一些短期劳动、临时性工作,工作时间甚至还没有协商劳动合同的时间长,这时候如果要求他们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不会导致对双方时间的浪费?在实践中,还有一些是员工由于各种理由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HR难道拿着他们的手,强迫他们去签劳动合同不成?而草案中这样的条款一旦通过,势必会有更多的员工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然后要求公司和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到这个条款后,我曾经和几个HR朋友打趣说:“把公司里你的劳动合同销毁,造成事实劳动关系,这样公司就要养你一辈子了。”

  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第九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人,如果主张他和某一个公司有劳动关系,公司必须证明和这个人没有劳动关系——证明某一个事实不存在是非常困难的;而且根据司法解释,公司其他员工的证言,因为有利害关系,当对公司有利时,证明力非常弱,而对员工有利时,证明力就非常强。这样必然导致和公司存在偶然接触,甚至没有任何接触的人成为公司员工。在公司的招聘计划之外,法律代替公司把员工招聘进公司,是对公司用人自主权的严重侵犯。

  当公司存在着大量用人计划之外的员工,或者就仅仅几个,而公司又成为这些人的养老所,这样的公司会有什么下场?只有关门大吉。这种后果将会是灾难性的。

  在目前的......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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