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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应留证据 仲裁注意时效

2007-1-19 来源:晶报

  “员工每天加班4小时,周末也没休息。更让员工不满的是,加班费每小时只有3块钱。”市民邓先生日前向本报投诉。邓先生说,工厂员工的基本工资是700元,加上其他补贴有1000元,但工厂只按每小时3块钱的标准发放加班费,非常不合理。

  昨日,记者联系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工厂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劳动者可保留证据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报。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关于加班费,劳动法规定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安排员工先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而国定假日则按工资的300%发放。

  该工作人员提醒,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加班凭证。很多劳动者跑去申请劳动仲裁,却没有证据证明曾经加班。如果用人单位不实行打卡制度或者加班登记制度的话,劳动者举证是有相当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考虑使用录音、书面报告签字等方式保留证据,做到有备无患。另外,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注意仲裁时效是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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