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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网上聊天遭解雇

2006-11-27 来源:新民晚报

  随着QQ、MSN等网络聊天软件的风靡,许多白领加入了网聊大军,而且在上班时也聊得不亦乐乎。最近,某公司研发部经理韩滨(化名)因工作时间上网聊天,换来了一纸解雇通知。韩滨感到十分冤枉,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那么,企业究竟能否以此为理由解雇员工呢?

    聊天遭到开除

    韩滨于去年9月进入本市一家电器公司担任研发部经理,月薪7000元,并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劳动者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今年6月,韩滨迷上了上网,经常在上班时和朋友天南海北地聊天。而公司《员工手册》第20条规定,员工不得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今年8月,公司通知韩滨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韩滨作为研发部经理,肩负着管理和研发的重任,他却整天把自己关在办公室里上网聊天,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研发进度,预定的研发目标不能完成。

    提请劳动仲裁

    韩滨对此不服,向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他认为自己虽然上班时聊天,但并未影响工作,研发部至今未出成果,是因为自己进入公司时间短的缘故。所以公司以上网聊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向他支付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替代期工资7000元。

    并非严重违纪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在“严重违反”或“重大损害”上,如单位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在此案中,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韩滨严重违反不准上网聊天的规定,也不能证明他的违纪行为给单位造成了严重损失。因此,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韩滨上网聊天并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未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公司不能以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应向他支付补偿金。

    仲裁委有关专家也提醒说,工作时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如果违反规定上网聊天,即便企业不能随意解雇员工,也可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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