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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老板大呼“上当” 试用员工获补偿

2006-11-20 来源:劳动报

  往日都是来访职工称上了单位的当,使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要求报社加以保护,可日前有一家公司的老总来访,也大呼上了职工的“当”,并要求记者提供对策,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来访的李先生,是一家私营公司的负责人。他说,人到中年,一直想开创自己的事业。几个月前,经合计,他与朋友一起开办了这家公司,他担任了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虽然开业不久,但凭借他在行业中十多年的经历以及良好的人际关系,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由于李先生与朋友既要外出拉业务、谈生意,又要抓工厂的技术与管理,十分忙碌,于是他们决定再招聘一位助理,协助处理一些技术与管理工作。招聘广告登出去之后,马上就有不少人前来应聘。挑来选去,李先生最后看中了一位姓陈的先生。因为他30多岁,年轻精力充沛,再者他在同行业曾工作过一两年,应该有些经验,但究竟是否属于“可造之材”?李先生也吃不准,所以提出先试用三个月。小陈就业心切,当然也没意见,只是提出,希望跟公司签订一份书面合同。由于李先生首次创业,不知道劳动合同该如何拟定,他便决定让小陈自己起草。第二天,小陈就将拟好的试用合同交给了李先生,试用合同上写明了工资、职位、试用期限等,并写明双方提前10天通知即可解除本合同。李先生觉得条款可行,便在合同上盖了章。小陈上班后,李先生便派给他一项任务,要求他在两天内完成。可是两天后,小陈做出的东西实在无法令人满意,仔细一了解,才知道小陈对公司的技术只懂些皮毛,实践经验不足,根本无法独立开展工作。李先生便对小陈说,公司需要的是懂技术善管理的人,看来你不适合,还是好来好散吧!小陈也觉得确实无法胜任,表示同意结束试用,离开公司。看着小陈也挺爽气的,于是李先生表示,虽然他只上了三四天班,但愿意支付给他一周的工资。小陈不置可否,就离开了公司。李先生以为此事到此为止了,便着手另觅新人。可过了两天,李先生突然接到了小陈的一封信,信中提到公司在用工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如签订试用合同就是违法的,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金,还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

  小陈还说,如公司不答应就要向有关部门投诉。才上了三四天班,就要一个月的工资?李先生大呼上了小陈的当,说,所有条款都是小陈拟的,是否违法不是公司的责任。

  有关专家指出,与其说是李先生上了职工的当,倒不如说是他不懂法,侵害了职工的权益。正如小陈所说的那样,公司在用工方面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招退工不办登记,不缴纳社保费等,更为关键的是,公司与职工直接签订试用合同是违法的。因为《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公司与小陈签订的就是劳动合同,无所谓试用,这样一来,公司就不能适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规定来解除与小陈的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公司如觉得小陈不符合公司要求,要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那么根据条例规定,还得有个“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这么一个程序,而且还得提前30天通知和提供不胜任的依据。现在不管合同是谁草拟的,毕竟公司是盖章同意的,既然国家有规定解除合同要提前30天通知,而公司又未做到,当然得支付给小陈一个月工资的替代金。

  原本没想要侵犯职工权益的李先生,现在也只得乖乖地接受了小陈提出的解决方案,虽然心中有气,但他说也怨不得别人,谁叫自己不懂劳动法呢?这笔钱就当是学费,今后他就知道该如何操作了。所以通过此案,专家希望新办企业的老总好好学习一下劳动法规,不要违法了、侵犯职工权益了,自己还不知不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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