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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后果自负”哪能逃避责任

2006-11-20 来源:大连晚报 作者:化冰

  一名工人在工作中手被齿轮“咬”伤。可这名工人所在企业的负责人只给了600元治疗费就将他解雇了,理由是:当初该企业与这名工人有口头约定,“违反操作规程后果自负”。这名工人以企业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应该给付自己一定的经济补偿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该企业必须给付这名工人3000元经济补偿金。

     据了解,居住在普兰店市的孙某,几年前到该市某企业做临时工。当时该企业负责人刘某口头与他约定,每月支付孙某工资700元,同时还约定,“如果不按操作规程工作,后果自负,并且企业有权可以随时辞退孙某。”孙某当场表示同意这个约定。

今年年初,在一次工作中,孙某的左手不慎被机器的齿轮“咬”伤。孙某被送到医院治疗,花了近3000元医疗费。刘某给了孙某600元治疗费,并说根据事先的规定孙某不要来上班了。孙某不同意刘某的做法,他找到刘某要求其给付自己医疗费、误工费、解除合同应付的一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合计4000元。但是刘某以当初有口头约定为由,拒绝了孙某的要求。于是孙某将该企业告上了法庭。

     当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刘某辩称,当初聘用孙某时与其有口头约定,“如不按操作规程工作造成损失后果自负,并随时可以辞退他”。孙某在工作中因为马虎大意,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企业已经将孙某辞退并给付600元,其他费用就不应该再给付了。

     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孙某受雇于刘某的企业,刘某应该支付孙某工资;刘某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孙某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合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刘某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应该发给孙某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应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共1050元。因缺乏证据,法庭对于刘某所说的孙某在工作中的失误给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意见,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处刘某给付孙某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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