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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解约咋个赔偿?

2006-9-12 来源:华西都市报

情形 解除不胜任员工

  “我的劳动合同明年5月才到期,单位却以我未完成规定的业绩,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而且拒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这合理吗?”昨日上午,针对成都某房产公司小李提出的问题,成都市劳动局工资处杜副处长表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比较频繁的现象,什么情况下应该支付赔偿,其标准如何实际上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答复 三种情况单位要赔

  据介绍,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支付赔偿金:在试用期以外的合同期内,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据悉,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本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赔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其中,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专家提醒: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借口劳动者不适应原岗位,而另安排与劳动者不适应的岗位,让劳动者自动辞职的情况,成都市劳动局工资处副处长杜德荣表示,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约定,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明确调整岗位需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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