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职业发展 > 职场动态

要我保密?请先付我保密费

2006-8-29 来源:东方卫报

    公司为保守商业秘密,和员工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约定在2年的服务期内员工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离职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员工提前炒了公司鱿鱼后,以从未得到过保密费为由,将老东家反诉到了法庭。

    胡静2003年从学校毕业后,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一家建筑景观公司从事技术工作,胡静和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约定如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当要支付给对方2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双方还签定了一份《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要求胡静任职期间不得私自承揽任何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业务并获取利益,离职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合同期从2004年3月1日开始算起。

    按理说胡静应该为公司服务到今年的3月1日,但“人往高处走”,好的下家找上门,胡静的心里产生了动摇,终于在2005年3月15日提交了辞职申请,很快老总也批了,可让胡静没想到的是,公司居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她支付2万元的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

    胡静不服,反诉公司未支付保密费,也没有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更没有对他们进行所谓“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这一招反而使胡静反败为胜,不仅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还要回了当年在公司内部培训时自己交付的3000元费用。

律师点评:职工离职前要“脱密”

    当前,由于人才流失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现象日益严重,怎样才能保证人才的合理流动不伤及公司的利益呢?“公司完全可以通过约定竞业限制和脱密处理来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解释。

    如果该职工的岗位涉及到公司机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员工的服务期以及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与该用人单位具有竞争性的企业工作。但约定服务期要有前提条件,必须将职工“送出去”培训,而不是单位内的简单岗前培训。或者是给职工提供诸如房、车等高端福利。在职工服务期满离开公司后,公司每年还要支付其上年工资三分之一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直到约定的竞业限制期满,一般情况下竞业限制期不超过3年。

    企业的另一个办法就是对即将离开的员工进行“脱密处理”。这就要求员工在离职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通知到后必须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部门,以确保员工不再获知新的商业秘密。

    对于只签定普通保密协议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职工来说,无论单位有没有按月支付保密费,也有义务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一般来说保密费是由单位和个人协商而定。

“挖人才”别触犯了法律

    随着企业间技术竞争的加剧,“挖墙脚”的情况时有发生。在高薪挖来一个很有“价值”的人时,很多企业可能没有想到,自己会因此对员工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

    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解释,根据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在实际生活中,实施这一行为的人,一般是享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竞争对手,包括以高薪聘请挖人才、以重金收买知悉秘密的人等。这里“挖人才”的目的是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不是单纯的高薪聘请人才。


相关文章:
- 离职要先签保密协议?  2006-08-25
- 本案保密赔偿金不应返还  2006-08-23
- 保密  2006-06-26
- 揭密公司“薪酬保密”制度  2006-06-09
- 薪酬保密违法吗  2006-05-23
- 论电子政务网络安全与保密机制  2006-05-09
- 如何设计一份合理的保密协议  2006-05-11
- 保密协议在身,再就业有点难  2006-05-11
- 工资保密制度  2006-04-13
 本月热点
本周热点
 
发布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