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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雇公司应发补偿金

2006-8-28 

    问:我刚应聘到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由于没有什么销售技巧,一直不能很好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定额。公司确认我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后,给我调换了岗位。一段时间后,按照有关考核标准,公司又认为我在新的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于是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为理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没办法我只好办理了离职手续,并向公司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遭到拒绝,请问我一点补偿都拿不到吗?

    法官解答:我觉得该公司的答复是错误的。

    虽然按照《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个人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过错,与《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两回事。后者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而因“不能胜任工作”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精神,公司应支付补偿金。

    对此,你可以通过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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