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诊断
要求员工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公司须支付补偿金
随着国外管理理念的引入及职业思维的冲击,中国年轻一代的企业员工逐渐摆脱传统儒家“忠”的思想,趋向更个人化的职业选择?曾有职业专家表示,在员工眼里,无论在任何公司,只要个人职业生涯得到发展,就会让他们始终处于一个上升趋势,而不会因为“跳槽”受到不良影响?换句话说,现代企业的员工们更趋向于忠于某个职业,并往专业化方向发展,而不是忠于某个公司?一旦他们选择“跳槽”,势必首先考虑的就是从事“老本行”?因此,“跳槽”员工进入竞争行业或者竞争岗位是在所难免的?
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禁止协议是企业的一种预防措施,一种推定损害的事先防范制度?员工在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的竞业中,并不一定损害原雇主的利益?如果员工在竞业中并不披露自己所掌握的原雇主的商业秘密,则实际上并未损害原雇主的权利?因此采用竞业禁止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是一种高标准的保护方法?它申明了雇主坚持维护自身利益的态度,抬高员工违反义务的预期成本和风险,从而减少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可能性?对此,《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均有相关规定?
本案中公司与吴先生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竞业禁止义务就是一种理性的措施?但签订这样的协议或者约定条款,也需注意一些问题?员工提出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但如果根据双方的竞业禁止约定,要求员工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企业还需要支付给员工一定的补偿金?
对于企业来讲,可以通过“竞业禁止”避免员工离职后对自己的影响,但是企业也必须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那就是向离职员工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当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如果企业一方没有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互负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履行义务,如果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的,后履行义务方则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因此,用人单位在使用竞业禁止约定或条款时还须注意补偿金支付的问题,否则将会使该协议成为废纸一张,为企业空添损失?
本案中,虽然吴先生与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了竞业禁止的条款,但是如果该公司在吴先生离职时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其无法要求吴先生遵守竞业禁止的约定,其要求吴先生赔偿未遵守竞业禁止条款违约金的请求也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专家处方
怎样减少员工“跳槽”
要保留大多数员工的忠诚,对HR们来说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因为员工的类型多种多样,员工的要求必然会各有不同?因此,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项措施预防和减少员工“跳槽”的发生?
处方1:用权责明确的制度?协议限制“跳槽”
不少企业的用人合同存在缺陷,往往双方的权利责任规定不对称,特别是对关键人才,激励的多,约束的少?所以企业可以结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特点制定专门的保密制度,或者用协议的方式固定下来,明确企业中各岗位核心秘密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核心机密的保密期限,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要求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也可与关键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限制其离职后若干年内不得加盟与本企业竞争的企业或自己利用从本企业获取的独特资源和技术从事与本企业直接竞争的行业和领域?
处方2:积极完善激励机制减少“跳槽”
紧密关注核心人才,重视与其的沟通,及时了解他们的职业发展要求,帮助其做好职业生涯规划,让他们看到自己的发展......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