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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不该是维权死角

2006-8-23 

      毕业于福建省内三所高校的17名应届毕业生,本以为8月1日就能到已签订就业协议的西安汇诚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上班。7月30日,他们却接到了这家公司的解聘通知。该公司声称,解聘的原因是,公司近期在一项数额可观的工程投标中失利,没有能力接收这些大学毕业生。
 
      西安汇诚福州分公司的做法遭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一旦不能顺利取得项目,就把毕业生解聘了之,企业为此付出的仅是按就业协议规定给予每位毕业生2000元赔偿,而遭解聘的毕业生却错过了寻找工作的最佳时期。
 
      这起17名应届毕业生遭集体解聘的事件,表面上看是偶然发生的,但透过用人单位随意解聘的举动,我们看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存在诸多漏洞,不仅没能成为毕业生的“护身符”,反倒让毕业生落入了劳动维权的“死角”。
 
      高校发给大学毕业生一式三份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书。在内容上,就业协议书除了明文规定毕业生与企业在签订该协议书后,一方违约的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外,其他有关毕业生切身利益的劳动保障几乎是空白。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对解聘毕业生有恃无恐,甚至为所欲为。一旦企业想要解聘毕业生,只要按照就业协议书上的规定进行赔偿就完事了,像这17位毕业生一样,耽误了找工作的时机,就只能吃哑巴亏。
 
      积极帮助大学生就业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就业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大学生就业权利的保障机制,从法律、政策等多方面,堵上制度的漏洞,消除维权“死角”,莫让类似用人单位“随意”解聘毕业生的事件重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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