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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悄悄跳槽公司应该怎样应对?

2006-8-22 

 问:今年年初,我们公司的一名负责财务和人事管理的副经理以要去国外探亲为名向公司请了半个月的假。休假结束后,他并没有按时回公司上班,公司与他联系也没有结果。在此期间,公司有多名技术人员相继辞职离开。最近,我们了解到,这名经理现在已经在其他省的一家与我们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的公司上班。不仅如此,多名技术人员的辞职离开也都与他有关。公司要求他回公司办理工作的交接,他却始终不给公司任何答复。公司可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吗,他应该向公司做出哪些赔偿呢?

  答:根据你所介绍的情况来看,这名悄悄跳槽的经理已经违反了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条规定要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遵循忠实义务,一旦违背,就要受到处罚。其中一种处罚就是其收入将收归公司所有。除此之外,公司还有权要求违反该条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虽然这条规定是针对在任职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定的,这名经理已经离开公司应当不再适用该条款。但是因为他没有与公司办理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所以其行为应当仍然属于“任职期间”所为。因此,你们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名经理赔偿公司因他跳槽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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