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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抽烟被公司炒了“鱿鱼” 单位解雇员工还须举证

2006-8-21 来源:新闻晚报

  厨师小何抽烟被领导撞见,随即被单位按“家规”给炒了“鱿鱼”。小何不服,上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小何的诉求得到了本市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原因是单位的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任何公司因故开除员工必须举证。

  庭审中公司辩称:《员工手则》中对本企业员工在工作区域内不准抽烟作出规定,违反规定将受到处罚。小何是本单位员工,应当知道在工作区域吸烟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所以按规定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无不当。同时另规定,工作不满一个月的,将扣除200元伙食费。小何表示在工作区域吸烟是事实确有过错,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但是否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企业并未有此规定,因此要求企业支付提前通知期一个月的工资及归还押金200元。

  本案的焦点是员工确有过错,如何进行处理?该公司未能提供处理这件事的书面依据。仲裁委在庭审中要求该公司提供《员工手则》,以确认单位处理该事件的依据。但公司一直拖到证据提交期限过后也未提供,只是提供了关于餐费补贴的规定。仲裁委认为:小何承认在工作区域吸烟是过错行为,但该行为是否如企业所说的达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且公司也未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依据,因此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裁决结果公司支付小何提前通知期一个月的工资,另按规定,解除合同时员工“工作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以一年为计算单位”支付其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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