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月前从一家涉外培训机构主动“下岗”的孔小姐,现在已经是一家同类培训机构的老板了!让人始料不及的是,正在她兴致勃勃拓展自己的业务时,却被“老东家”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理由是孔小姐离开时带走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客户大幅减少。
调查显示,半数以上白领员工,都有跳槽的经历。那么,他们的离开是否会带走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又将如何防范这些“不忠”的员工呢?跳槽白领“另立门户”惹怒“老东家”
三年前,孔小姐应聘到一家培训机构从事公关策划工作。凭借丰富的经验,孔小姐很快在单位立稳了脚跟,公司的业务在她的精心策划下稳步攀升,而她也练就了一身本领。一年后,老板就破格提升她为单位的策划总监,并给她公司其他高层不曾有的薪金待遇。
“辛辛苦苦赚来的钱都进了老板的腰包,而自己得到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这样的烦恼一直困扰着孔小姐。今年3月初,孔小姐毅然离开“老东家”,并很快开办了一家与“老东家”同类的公司。以前的一些老客户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了她的客户。半个月前,孔小姐却被“老东家”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案由是侵犯“商业秘密”。
据记者了解,跳槽者中,有80%左右的容易与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工薪、社会保险等待遇上和涉及“商业秘密”上产生争议。这也是目前劳动争议中的热点。员工再就业遭遇保密危机
据记者了解,《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能从事同行业工作。目前,国内对于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于是,不少人对此规定提出质疑,企业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商业机密,考虑到了企业的本位利益,对企业来说是十分有利的。但这样做是否就忽略了员工的利益?几年之内不得在同行业同类企业任职,对许多只有一项专业技能的人而言无异于失业,这些人以后的正常生活怎么得到保障?
近日,王先生拿着一份保密协议找到记者。他原是一外资企业的技术工程师,一周前辞职。他随后发现保密协议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使他在重新择业时路子窄了很多。
记者见到这份协议写道:“在劳动合同终止后3年内,离职员工不能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与本公司有关的技术秘密;不能到跟本公司属于同一竞争领域的企业供职;更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劝诱本企业内掌握技术秘密的员工离开……”
“我是搞技术的,如果我不在同类企业中供职,我的技术就用不着,如果我不依靠这门技术,我可能就找不到工作。”这份令人头疼的保密协议让王先生犯愁。
刚到一家著名IT企业工作的刘先生,最近是一百个不情愿地签订了《保密协议》,因为该协议中不但含有禁止泄露商业机密的条款,而且同样包括“竞业限制”,即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定期限内,王先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受雇或从事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择业是天赋自由。”王先生指出了“竞业限制”的不当之处,他认为,从事IT业几年以后,未来发展的方向肯定与IT紧密相关,如果现公司不能给他广阔的发展空间,跳槽到别的IT公司理所当然,《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实际上是打着保护商业机密的幌子剥夺了员工择业的天赋自由。
“这是不公平的。”王先生愤愤地说。离职保密应该付费
显然,许多人已经开始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市场竞争中,企业对自己所掌握的特定技术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无可厚非,但离职员工的权益同样也应得到保障。”湖南师大法学教授刘海俊说。
刘海俊指出,员工在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时,对竞业禁止条款要有所注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竞业的期限要合理;在竞业期限期间,企业要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他认为,竞业的期限在3年是比较合理的,而且比较公平。期限太短会对企业不利,期限也不应过长,特别是对高科技企业来说,由于企业技术的发展很快,产品开发的速度也快,没有必要。
另外,企业对员工进行竞业限制,不允许其到同行业工作,限制了员工的自主择业权,必然影响到员工的经济收入。所以,企业一定要给予员工一旦由于找不到工作而造成损失的补偿。因此,从公平的角度,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员工离职前一年从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