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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企业大规模裁员须得到批准
2006-2-20 来源:新华网
据介绍,辽宁省规定,一次性裁减人员200人以上或者超过总数10%以上,以及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配偶、子女同时被裁减的,要事先将
裁员
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向当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
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的,职工安置方案须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再
就业
措施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改制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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