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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监察部门历数企业“欠保”四招数

2006-2-17 来源:新华网上海 作者:高路


一是暗降缴费基数。例如一家劳务输出公司与每位劳务输出人员订立一份劳动合同,但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远低于他们的实际收入。公司在为这些劳务输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不以他们的实际收入为缴费基数,而是以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基数缴费,从而损害了员工的利益。

二是漏报职工人数。例如一家酒店共有从业人员100余人,但酒店却按内部规定,只为“领班以上职务”或“有突出贡献”的20多名职工缴纳社保,其他人员一律不缴。根据规定,酒店所设定的职务限制或其他限制条件都属违法,这一做法侵害了其他职工的权益。

三是试用期间不缴。例如一家机械公司要求新进单位的人员一律先签订一份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在试用期间,单位不为他们缴纳社保。待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对决定招收的人员,与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保,对不打算留用的则直接“撇开”。根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不能仅约定试用期。如果只约定试用期的,那么此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即使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单位也应为其缴纳社保。

四是缴费转嫁给职工。例如一家服装公司虽然为本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但公司规定这些费用要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具体扣除标准“按照进厂时间来划分”:进厂不满3个月的,扣100%;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扣60%;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扣30%;满一年之后再由公司全额支付。单位由此把本应承担的费用转嫁给职工个人承担,而许多不明就里的职工还蒙在鼓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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