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长假刚刚结束,记者就看到不少投诉信。其中一份投诉信中说:单位给春节加班人员每人发一个300元至500元不等的“红包”,却没有发放
加班费。这个做法,让投诉者王女士心里觉得很别扭。她说:“公司给加班的员工发红包,这让大家觉得很欣慰,可是得知这是代替加班费后,我们都觉得这个班加得很不值得。”那么,“红包”可不可以替代加班费呢?
如今有一种现象被称为“柔性侵权”: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相关法规不熟悉,在劳动报酬上“短斤少两”。比如,有的用人单位不对照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一律以70%来确定,这就把劳动者的加班费打了折扣;有的用人单位自行规定加班工资标准,例如规定“所有加班人员的加班工资一律按照5元/小时计发”等等,这看似公平,实际上损害了其中一些劳动者的利益;有的单位对加班者均实行调休制,即使在春节三天的法定假日里,也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的单位在折算加班工资时,用错误标准,不按照每月20.92天折算工作日,而是按照每月30天进行折算;用“红包”代替加班工资,也是一种“柔性侵权”。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记者就节假日加班费问题采访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的原斌律师。原律师告诉记者:国家的法定节假日为每年10天,包括元旦(1月1日)、劳动节(5月1、2、3日)、国庆节(10月1、2、3日)、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根据《劳动法》第44条(三)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三)项等有关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
休假,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劳动法》第44条还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针对劳动者普遍关心的“加班费与
年终奖”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关之际作出权威解释:年终奖不能代替加班工资。单位发放的年终“红包”,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并不能代替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只发“红包”,不给加班费的做法是违规的。
据国务院办公厅就200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和我国劳动部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2006年春节期间加班费的计算比例为:农历大年初一至初三为300%,初四至初七为200%。
拿不到加班工资怎么讨?
拿不到加班工资怎么讨?原律师建议:第一,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这个期限不要太长,最好不要超过一周。第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劳动监察部门在调查有关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案件的时限一般不超过60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第三,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审理终结。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
从以上三种
渠道来看,最
经济的是与单位协商,但成功率低。劳动监察部门的查处属于行政执法,其处理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后,都可以强制执行。从法律效力上看,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是同等的。
劳动者要勇敢
维权
记者把讨要春节加班工资方法和途径告诉了投诉者王女士,希望她能依法维权。但没有料到,她却连连说:“算了,算了。当前
就业压力这么大,我们职工又处在弱势,谁愿意冒着丢掉饭碗的危险去抗争加班费呢?”王女士这番话反映了不少人的心态。《劳动法》关于春节加班工资的规定,几乎每年都是一个可望不可及的“画饼”。这一方面折射出劳动监察部门监督还不到位,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人们维权还不够积极。因害怕得罪单位,许多人根本不敢去有关部门举报。其实在维权问题上,我们应当勇敢些。只有人人勇于与不法行为抗争,勇于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法律才能落到实处,发挥出应有作用,对加班工资,企业才能该给多少就给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