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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走出制度困境

2006-2-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丁观有


  据云南省民政厅有关人士介绍,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实现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相结合,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农保基金被称为农民的养老钱。然而,近几年农保基金违反规定“在外营运”的问题却不断出现。

  拓宽增值的渠道实行收支两条线

  “农保基金增值困难,基金增值途径单一。”该官员认为,目前农村养老保险适用的仍然是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按方案规定,农保基金只能购买国债或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国债在基层很难买到,增值效率的高低取决于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的高低,个人账户给付利率一般都要高于银行短期存款利率,而各级农保机构又要承担基金增值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自行寻求增值渠道,违规投资、担保、挤占、挪用基金的情况难免发生。”

  他认为,目前农保基金实行的以县级为单位统一管理,同时县、市、省农保机构3级统筹管理的形式过于分散,层次太低,各自为政,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较大,很难形成规模效益,而且基金运营风险很大。

  这位官员建议,政府应该出台农保基金增值优惠政策,拓宽基金增值渠道,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收入由国家统一集中,优先安排用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投资或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方法。支出由上级统一划拨。“这样既保障了基金运行的安全,也可实现预期增值”。

  成立专门监督机构加强基金管理监督

  据云南省审计部门介绍,现行法律法规对社保基金监督的规定较分散,社保基金的监督还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一旦出现漏洞后在处理上有时无法可依,这是近年来社保基金经常被挪用和流失的重要原因。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邵卫锋认为,在我国现行保障体制还有待完善的前提下,农村养老保险的增值方式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还是加强农保基金的管理。

  邵卫锋建议,应该尽快建立规范的农保基金管理、监督体系,县级农保经办机构除了留存少量资金用于保险金的日常支付外,对其他滚存积累的基金应以省级为单位集中负责保值增值运作。基金管理和运营完全按照市场化的规则,由管理机构选择托管人和认定投资人。各级农保机构要严格遵守农保基金有关使用规定,防止动用基金直接投资或者进行拆借、担保、挪用等新的违规问题出现。

  “应该以省一级行政单位成立农保基金监事会,以加强对基金管理和运营的监督检查。”邵卫锋说:“现在迫切需要一个集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于一体的社保基金监督机构,赋予该机构明确的法律地位,聚集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农保基金‘在外营运’问题应该得到重视,除了依法严厉打击挪用者,还应该从制度上考量这个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制度。”审计部门的一位官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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