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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调休替代春节加班工资支付不合法

2006-2-8 来源:中国青年报


按照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春节7天长假中,初一至初三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向在此期间加班的劳动者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其余4天为劳动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特别指出,有的单位对加班的劳动者均实行调休制,即使在春节3天的法定假日里,也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的支付,这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如果劳动者的节日加班工资被克扣可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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