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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在粤就业可参社保

2005-12-19 来源:深圳晚报

凡按规定向广东省及各地级市劳动保障就业部门申请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仍在广东工作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中港、澳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也应当为所雇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按照《规定》的要求,广东省内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持就业证和填写好的《台港澳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到颁发就业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据了解,用人单位可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以及就业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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