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的对象是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
全省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50元的标准普遍调整基本
养老金,并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按月人
均25元乘以2004年各市职工平均
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月调整标准。据此,各市第一部分月调整标准为:杭州市31元、宁波市28元、台州市27元、金华市25元、丽水市25元、绍兴市24元、舟山市24元、湖州市24元、衢州市24元、嘉兴市23元、温州市21元。
第二部分是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长短分档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45元。
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增加20元。
2004年底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可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这次当地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