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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加班费 许多员工看得见拿不着

2005-10-10 来源:新华网沈阳 作者:王兰、陈光明


根据有关规定,10月1日至7日的假期中1日至3日是法定休假日,4日至7日是休息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法定休假日里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里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法定休假日工作按加班处理。所以,黄金周前3天加班一定要“补钱”,后4天可以“补休”。

小云(化名)在鞍山市某大酒店工作,每年的黄金周都坚守岗位,但无论怎么付出,工资表上依旧是原来那个数。老板知道他们的想法后多次说: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走人,找工作的人在外面排着长队呢!为了保住饭碗,像小云这样的打工者只能在“饭碗”和“加薪”之间选择了沉默。

记者了解到,这些敢怒不敢言的员工大多工作在餐饮企业或小企业中,因为担心被解雇,绝大多数人只是发发牢骚而已。对此,有关部门认为,劳动者应该树立维权意识,对有侵权行为的企业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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