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职业发展 > 劳动法案

退休又应聘纠纷不适用于《劳动法》

2005-8-5 来源:东方劳动法律网

  战某原系某建筑公司的工程师 1998年退休后一直在家休养。2001年3月 战某被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聘任为项目经理部主任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 本合同为某小区改造第一期工程施工期间的劳动合同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该工程全部竣工即自行终止 乙方每月工资定为税后3500元 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与自己所担任的职务相适应的工作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等等。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战某因工作问题与公司常务副经理产生意见分歧 该公司遂于2001年11月29日作出辞退战某的决定。2002年8月1日 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8月6日作出决定 战某属于已退休人员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退休人员退出劳动领域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已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 双方建立的关系为劳务关系 所发生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驳回申诉请求。为此 战某又诉至法院。

相关文章:
- 把应聘经理装进“文件筐”  2004-09-02
- 内部推荐应聘管理办法  2004-11-17
- 为特殊人才开绿灯 福州十类人才应聘免笔试  2004-09-29
- 面对职位细分 如何提高应聘成功率?  2004-10-11
- 我们如何应聘世博会?且看世博专才出炉记  2004-05-19
- 日企求职应对秘笈:按日本思路应聘日资公司  2004-03-04
- 高不成“低”先就 “曲线应聘”如愿以偿  2004-02-21
- 应聘者:善从招聘启事里找工作  2004-01-11
- 求职难难于上青天? 破解应聘八大困惑  2004-01-06
 本月热点
本周热点
 
发布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