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外资企业,最近业务部经理作出新规定:业务人员每日下午五点以后回公司写报告、开晚会,经常要工作到晚上七、八点以后。却不算加班工时且不允许员工补休,只是允许在工作到晚上九点半以后给予五元的误餐费。这种制度现渐渐扩展到业务部的非
销售人员,公司员工深感疲惫,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答:虽然你公司是外资企业,但却注册在中国,成为中国境内的企业,它就是中国的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而我国的《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时间、报酬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精神有: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为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必须是在确因工作需要,并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同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果超过这个规定,即为违法,视情节轻重承担法律责任。
加班
工资的计算标准,国家也有严格的规定: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
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用上面的法律规定来对照你公司的做法,岂但是不合理,而且还是严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