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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解雇,我找谁说理

2005-7-1 来源:北京人才市场报 作者:马清

  日前,一位叫张伟的先生讲述了他的遭遇。张伟是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今年3月他找到了一份工作,在一家消费类报纸做编辑。当初说好试用期三个月,工资1800元,但是并没有签试用期合同。5月初,报纸改版,张伟面临着无版可做的尴尬,就这样被单位“解雇”了。后来,自觉委屈的张伟找报社领导谈,要求单位给他无端解雇的经济赔偿,但是单位的回答却令他很失望,这样一来一回,张伟有了想起诉原单位的想法,他现在不知道自己怎样才能维权

对此,就张伟的这种情况咨询了中合加律师事务所的梁枫律师。梁律师分析了张伟的情况,对此作了相应的解释。

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考察期。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部相关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试用期内,劳动者在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试用期内,劳动者自己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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