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在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时了解到,一段时间以来,员工状告企业不予其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案件有增多的迹象。而这些案件有两个普遍的现象:一是这些员工都拿着高额的薪水;二是他们都是在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才开始关注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志介绍,给得起
高薪的企业,经济效益都是不错的,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力。那么这些企业为什么不给员工参保?又为什么员工直到解除劳动关系后才想到要找回自己的社保权利呢?
企业:高薪就是要取代社会保险待遇
张小姐大学毕业后经人才交流中心于2000年7月
应聘到某电子有限公司工作,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初出校门的她并不知道要维护自己的社保权利,在应聘时从来就没问过单位是否应为自己参加社会保险。一年后由于工作出色,她升任该电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
销售经理。双方重新签订了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张小姐在合同期间每月基本
工资为3000元,业务经费、提成和奖金根据销售任务完成情况提取。由于张小姐的努力,月工资收入平均在8000元以上。2004年12月8日,公司提出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她续签,并提前支付她12月份的全月工资。张小姐办完交接手续后,离开了公司。
一个月后,张小姐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时,经工作人员提醒后才知道公司未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为自己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与原单位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张小姐在2005年5月1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电子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该公司认为,张小姐在受聘期间享受的是高薪待遇,在公司内部像这样的高薪并不多见。你自己已经完全有能力解决医疗、养老、失业等问题了,自然也就不需要公司再为你参保了。
员工:为了高薪选择放弃社保权利
某一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外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公司董事长谈到工资待遇时,对赵某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12000元。不过,丑话要说在前头,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给你定的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将不会再为你提供其他的
福利待遇了。像什么
医药费、
养老金等问题公司将概不负责。如果你同意,我们马上就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听了董事长这番话,赵某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出现什么意外可怎么办啊?再说了,到老了没有养老金也是个问题啊?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正是身强力壮的时候,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也为时尚早,还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想到这里,赵某毫不犹豫地就把合同签了。
工作以后,赵某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倒也觉得塌实多了。
几个月后,赵某与董事长在公司的
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某到新单位上班后,新单位要求他出示原先的社保缴费记录,他方才知道,原单位许给其高薪而剥夺了他的社保权利的做法是违法的。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赵某将原单位起诉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该公司董事长在接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抗辩道,不为赵某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事先跟他讲好的。他要是不同意,当时可以不干嘛。赵某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那就说明是他自己放弃了社保权利,这与企业无关。再说,赵某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养老保险。
专家:因高薪而不参保不合法
北京大学光华
管理学院劳动法教授王今舜认为,企业因为员工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养老保险就不为其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想法是错误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
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劳动法》规定的这种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第二,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某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北京物资学院社会保障学教授刘家珉认为,不能因为赵某当初自动放弃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就可以免除其原单位的责任。因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