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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试用期被解雇获赔偿

2005-5-19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李一然 范红萍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某网络公司支付试用期内被解聘员工武女士经济补偿金。

  武女士 去年3月应聘该公司,试用期3个月,试用工资每月1400元。6月2日,公司以业务紧缩为由,向武女士下发了《解聘员工通知单》,并按照1400元标准支付了武女士5月1日至6月2日的工资。武女士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武女士经济补偿金1400元。网络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理由是试用期间,公司可以随时与用人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驳回网络公司的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武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700元。公司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一中院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只有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本案中网络公司是因为企业自身的原因解除了与武女士的劳动关系,因此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主审法官提醒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完全的举证责任。若因为企业自身的原因或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同样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未按时支付的还应支付相当于补偿金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仅在聘书、录用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中约定了试用期的,视为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视作劳动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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