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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05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2005-3-31
区、县劳动保障局,区、县
就业
促进中心,市
社会保险
事业
基金
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精神,为鼓励发展本市非正规劳动
组织
,现就确定2005年度本市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资
基数的问题通知如下:
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可按2004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下限不得低于635元。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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