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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让走人也得给理由

2005-3-24 来源:亚太人力资源网

  小王与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可没想到,半个月后,公司突然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感到莫名其妙,前去人事部询问原因,公司人事经理给他的答复是,因为他处在试用期内,公司可以不讲任何理由地随时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不需要向他说明理由。

  许多人认为,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期间,员工可以不讲什么理由,就离开企业;企业也可以随意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是一种对试用期的错误认识。劳动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随时解除合同,但用人单位要想解除合同,必须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以后才可以,否则不行。可见,本案例中,公司称在试用期内,可以不讲任何理由地随时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是错误的。

  所以公司在不能证明小王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前提下,是无权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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