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职业发展 > 劳动法案

关于人事争议中的主体问题

2005-3-23 来源:天涯法律网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发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体是否包括行政机关?

  答:该司法解释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这里明确了争议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不包括行政单位!

  但人事部于1997年8月8日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中明确规定,行政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争议也是人事争议,并适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规范。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后法,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应当先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和《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有抵触的,以解释为准,没有规定的,则适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行政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不适用该解释,而直接适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相关文章:
- 10走步 让你远离人事地震  2004-12-07
- 六次人事震荡考验美特斯邦威  2004-12-06
- 一名人事经理自述:企业内耗9大怪状  2004-08-04
- 怎样作一个合格的人事经理  2004-07-30
- 人事经理要问四个“是否”  2004-03-25
- 人事经理必做的一百件事(二)  2003-08-29
- 人事经理必做的一百件事(一)  2003-08-26
- 部门主管如何与人事人员配合?  2004-11-06
- 人事改革的心理障碍及矫治  2004-10-23
 本月热点
本周热点
 
发布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