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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社会保险新举措
2005-3-22 来源:法律之星
近日,天津市
社会保险
基金
管理中心出台维护职工权益又一重要举措,自今年4月份开始,天津市缴费单位在补缴2004年1月1日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时,除按规定补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外,还要按规定补缴利息。
社会保险费利息是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缴费单位及其职工补缴欠费时,如果不补缴利息,将直接影响社保基金收入和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就包括个人缴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两部分,其本
金和
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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