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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可聘谈判顾问

2005-3-21 来源:北京晨报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企业,劳资双方在就工资问题进行集体协商时,可以聘任掌握政策、法律,熟悉企业工资和财务管理,有一定协商谈判能力的专业人士担任指导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为了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实际效果,通知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对劳资双方的协商代表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的法规政策、经济管理、财务知识和协商技能。此外,还可以探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指导队伍,劳资双方可聘任掌握法律知识和政策,熟悉企业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有一定协商谈判能力和技巧的专业人士担任指导员,具体指导或参与协商。
  
  此外,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对职工方的协商代表要加强保护,在他们受到不公正待遇或打击报复时,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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