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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亦应交纳社会保险费

2005-3-18 来源:中国人才之星

  案情:职工于某于2003年12月经人介绍到某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双方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6月9日,该公司以于某“工作不好”等为由,将于某辞退。于某被辞退后,发现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按规定为自己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于某遂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3年12月至2004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公司拒绝,理由是于某系公司临时用工(即临时工),且于某也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某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判令某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补缴2003年12月至2004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

  评析: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每一个劳动者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不论是否与劳动者签订(或续签)了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的身份符合条件,劳动者又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某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于某属“临时用工”和双方又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悖劳动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

  笔者提醒,用人单位首先树立诚实守信的意识,用工首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工伤患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等必须作出明确的承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首先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各项条款时约定的内容越具体越明确越清楚越好,越便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具体操作,以减少许多不必要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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