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今年七月份就要大学毕业了,目前正在找工作。现在我正准备与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但单位说
试用期为半年,我觉得太长了。请问,试用期的长短究竟是如何约定的?
答:确定试用期的长短,相关法规是有明确规定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单位要与你约定半年试用期是没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