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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
试用期能否连环订立?
2005-3-17 来源:文新传媒
问:三年前我与一家面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财务部出纳员。合同期满后公司人事部通知说:由于你工作表现出色,公司决定从下个月开始,提拔你担任会计工作。按照公司的规定,新上任人员必须有半年的
试用期
。想不到,做出纳我是一把好手,当上会计后却连连出错,以至公司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能这样“连环”订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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