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职业发展 > 劳动法案

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的长短有何关系?

2005-3-16 来源:外服快报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对试用期做出如下规定:
  
  1.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2.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
  
  3. 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4. 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5. 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相关文章:
- 某公司恶意解除某员工《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启示录  2005-02-15
- 集体劳动合同(外资企业)  2004-12-17
- 劳动合同(1)  2004-12-17
- 劳动合同(2)  2004-12-17
- 劳动合同(3)  2004-12-17
- 劳动合同(国营企业)  2004-12-17
- 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1)  2004-12-17
- 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2)  2004-12-17
- 全员劳动合同书  2004-12-17
 本月热点
本周热点
 
发布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