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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的长短有何关系?
2005-3-16 来源:外服快报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对
试用期
做出如下规定:
1.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2.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
3. 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4. 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5. 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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