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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合同如何补偿?

2005-3-14 来源:人才市场报

  问:由于工作职能不确定,我在公司几乎没有什么事情做。于是,我开始重新找工作。新公司已经通知我本周去上班了。周一中午我提出辞职,人事经理下班前很诚恳地希望我能够继续留在公司,承诺尽快落实具体职位。同时同意周二我可以休息一天。衡量再三,我决定留下。周二下午我打电话给人事经理,告诉他我周三继续上班,他回答:“没有问题”。

  于是,我回绝了新公司的工作。

  周三的下班前,人事经理告诉我:公司暂时没有合适的职位,明天你可以不用来公司了。

  我觉得这件事情非常不可理解。公司态度的变换让人措手不及。

  目前情况:我是在试用期,公司并没有跟我签定相关劳动合同。我跟人事经理的谈话,只有我们两个当事人。

  我已经放弃新的工作机会,在短期时间内不能很快就职,我是否可以争取到我的合法利益呢?

  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从工作的第一天起就是正式工作时间。

  你的情况属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是必须有证据证明是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是你先提出的,则不能要求公司给予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提出的,则可以要求单位给予你一个月的工资。如果被拒绝,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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